公告~教育部為避免以政府補助計畫經費研發或購置之資產閒置,請各單位檢討資產使用情形並請配合辦理資產活化
- 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國有公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於符合同法第28條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得辦理出租或利用。各機關經管旨揭資產,於尚具未來經濟效益期間,倘擬提供非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宜評估依規定以「有償」方式提供。
- 各單位如有閒置堪用財動產(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價值新臺幣1萬元以上),可提供相關資訊予本組登錄於採購網,以媒合受讓機關,提升物品使用率及減少資源浪費。
- 財政部相關函示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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